李某在入住的酒店出入时,路经因酒店空调室外机排水打湿的地面不慎滑倒受伤。对空调负有管理义务的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酒店赔偿李某125238.26元
2014年7月,李某入住了成都某连锁酒店,该酒店部分临街房间的空调室外机工作时不停滴水,使楼下沿街小商铺门口阶梯上形成积水。晚上9时许,路面灯光昏暗,李某在阶梯上通行时踩到地面湿滑处,不慎滑倒受伤,当天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因与酒店未达成赔偿协议,诉至法院请求酒店赔偿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对外经营的酒店,有保障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酒店为排泄空调室外机的滴水,其直接用一根管道将酒店楼上空调室外机的滴水排泄在酒店沿街小商铺门口的台阶上,又未在此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致李某经过时摔伤,造成李某十级伤残,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自身未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酒店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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