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2日晚,25岁的巴中市平昌县驷马镇居民刘兴酒后驾车出了车祸,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协警李强接警后赶到了现场,在李强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刘兴突然纵身跳下不远处的一座大桥身亡。
事情发生后,死者父亲李家万向平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平昌县公安局在处理此次醉驾时存在行政违法,并索赔115万余元。
事件回放:
车祸现场司机跳桥
平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现了这起事故发生的过程:2014年10月12日晚上6时,平昌县驷马镇居民刘兴开车参加了朋友的一个聚会,期间喝下了不少白酒。饭局结束后,刘兴驾驶自家的小轿车开车回家,晚上7时40分左右途径驷马镇天生村时,撞上了一辆拖拉机。事发后,刘兴下车与拖拉机驾驶员协商赔偿,有围观的村民拨打了平昌县交警大队驷马中队协警李强的电话报警。
晚上8时许,协警李强独自一人驾车赶到了现场,要求双方驾驶员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见刘兴喝了酒,将他扶到了旁边的小卖部让其休息,之后李强去清理现场。然而在这期间,刘兴突然起身奔向高坑河桥,从桥上跳入河中。随后围观群众将刘兴从河中救起,但随后赶到的医务人员发现其已经死亡。事后经化验,刘兴体内血液样品酒精浓度达到了2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死者家属:
警方未能保护好醉酒人?
事情发生后,死者刘兴父母李家万和张丁梅向平昌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平昌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要求索赔。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见到了李家万夫妻,据李家万介绍,对于这次交通事故,他认为存在这两个最大的问题。“出现场的是协警,协警不是只能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执法么?”李家万认为平昌县交警大队仅指派了一名协警出警处理此事故其程序明显违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另外,这名协警在发现刘兴醉酒后未履行法律职责,没有依法对其进行强制约束,导致刘兴无人约束,在醉酒状态下跳桥身亡。
法院一审:
警方执法程序合法
今年4月16日,平昌县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家万的索赔要求,认定平昌县公安局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的行政行为合法。
平昌县法院认为,李强作为一名协警,也属于被告单位的警务人员。由于是案外人拨打其私人电话报案,李强在初步了解事故仅有车辆碰撞损失,而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先行赶到事发地及时处理事故,属依法履职,到达现场后,询问双方车辆驾驶员和收取相关证件等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同时认为,从事发后在场认证均能证实刘兴下车后主动找对方驾驶员协商赔偿,并按照要求出示了相关证件等情况来看,刘兴本人当时的情绪、行为并无异常表现,并且刘兴本人在现场也无自伤、自残行为、无过激言行,其饮酒后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未经检测无法明确判断。因此李强当时无权,也没有职责限制其人身自由。从李强赶到现场到刘兴跳桥身亡的整个过程中,李强的履职行为合法。为此,平昌县法院判决认定平昌县公安局处理这起交通事故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两名原告的赔偿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巴中中院昨日二审开庭。经过庭审,该案择日宣判。(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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