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建中谈二审普通开庭的意义
四川经济在线成都12月24日讯 近日巧家投毒案改判成为刷屏的热门话题,虽然入狱服刑13年的钱仁凤被当庭释放,但如何避免这类人为悲剧再次发生无疑值得思考。除了对刑讯逼供的讨伐,提高律师有效辩护也成为关注点。成都知名刑辩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建中12月24日在受访时认为,对刑案二审实行普通开庭,对减少此类冤家错案的发生意义重大。
何谓普通开庭,也就是除了法条规定之外的情形都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周建中向媒体展示了历年刑案二审开庭比例的数据,他指出,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对于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应为原则,不开庭审理实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倒置了。从而导致辩护人的有效辩护变得可有可无,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实际上从两审终审制变为一审终审制,二审的纠错功能丧失殆尽,冤假错案就更容易发生了。”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只有死刑和抗诉等少数情况才开庭。”周建中透露,他所代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要求开庭被拒绝,然而结果中却出现了法院忽略了律师已经改变辩护意见,甚至在尚未收到辩护词的情况下就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决,“人们往往对错杀这样的极端事件关注度高,但司法公正也包括了量刑的准确,13年和10年的差别也许不是新闻事件,但对当事人而言却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刑案二审实行普通开庭能有效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意义重大。”
“二审不开庭审理,容易让社会公众质疑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只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才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服,才能实现审判公正!”周建中认为,司法公正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当前法院对刑事二审案件采取“个别开庭,普遍在办公室书面审理”,虽然这只是一个方式问题,但是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对这种“普遍不开庭,个别开庭”的司法实践倒置现象,周律师分析指出,主观上法院决定是否开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客观上案多人少、司法力量薄弱也是导致二审法院不愿意开庭审理的因素,此时往往以追求效率为借口。但对第二个原因,周建中认为不应该称之为原因,“正如医院不应该因为床位不够拒绝病人一样,法院也不应该因为人手不够拒绝公平。”
周建中的观点是,现行的刑诉法及其他刑事法律的兜底条款太多,其最大危害就是不确定性,最好能以一刀切的方式修法保证刑案二审实行普通开庭得以落实。对此,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博士的观点没有这么绝对,“接受公平、全面的程序保护是被告人的权利,虽没有必要规定二审案件都一律开庭审理,在因为不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的权利有所侵害,应当把这种程序选择权交由被告人,而不是法院。即被告人要求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证据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斌接受采访时则表示,“目前二审不开庭审理,主要是因为技术而非价值上的原因,还有一个是二审法官认识上的问题,包括对二审开庭必要性要件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刑案二审开庭抑或不开庭,的确存在一个必要性判断问题,目前要做的是要有效抑制住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判断,完全把开庭方式看作法院裁判权,比较合理的做法是二审开庭审理要求具有明确的上诉理由。”
张斌说,“要始终坚持庭审的功能,不应当仅仅局限在实体方面,即事实证据调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必须明确程序法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即通过开庭审判有效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上诉,只要他有明确的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事实理由与证据支持方面,二审就具有开庭审理的必要性。”(代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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