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更好助力缴存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公积金中心”)于10月24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川省公[2023]33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6日发布消息,就该通知相关内容作出解读。详细全文如下:
主要内容
一、查房范围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二、认定标准
(一)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要点解读
问: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使用范围?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问: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置条件?
答:缴存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问: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适用?
答: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以成德眉资攀五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依据,不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缴存人家庭个人征信系统记录显示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各项贷款,所有欠款的平均月还款额将与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一并纳入家庭月负债计算,缴存人家庭全部月负债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金额的50%。
延伸说明
购买再交易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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