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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揭开面纱 将统一信息管理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14-12-23 11:54:00】 【来源:金融投资报】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新闻延伸

  近9成受访者支持“以房查人”反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迄今已过7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护个人产权隐私与房产信息透明化之间,群众更关注后者。即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9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私法范畴,包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内的“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物权法所说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世界各国“阳光立法”针对的是官员,有强力的执法权,可以无孔不入,但不适用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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