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在线成都8月13日讯 最高法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P2P网络借贷正式被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来进行规制,这也是P2P首次被纳入司法文件。
《规定》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之后,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已付利息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此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都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P2P理财存在各种新生事物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的出台又将其中一些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外,为投资者选择标的的过程中又增加了一层无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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