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意见稿指出,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等形式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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