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在线成都1月19日讯 成都市旅游局最新通报两起行政处罚案例,其中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签定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安排,且提出25岁以下旅游者加收300元费用,违反多项规定,被处罚款4.6万元。
关于对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违规事由: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高新分社在2014年9月11日与旅游者张某等3人签订了9月12日至16日赴丽江、大理旅游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高新分社因张某等3人中的一人的年龄在25岁以下,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加收费用300元。同时,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高新分社在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规定内容。
违规条款: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九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九、十三项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当事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因旅游者年龄差异加收费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和《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因旅游者年龄差异加收费用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6仟元。
当事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合同中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以及《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5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年内因合同中未载明规定内容的相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介于当事人有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的行为,可适当从轻,综合上述,决定对当事人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合计处罚4.6万元。
关于对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违规事实: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与张某某等5人签订了9月29日至10月1日前往九寨沟、黄龙三日游的包价合同,并组织操作了相关旅游活动。但该公司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导致与张某某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遗失无法收回,同时在组织操作9月29日至10月1日九寨沟、黄龙三日旅游活动时,未为张某某等5名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违规条款: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当事人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6仟元;对当事人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未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合计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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