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四川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专项工作通报新闻发布会在四川高院举行。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省法院严厉打击了涉“地沟油”“假牛肉”“罂粟壳”等一大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当日的发布会上,四川高院还披露了一批危害食、药品及安全生产的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以来成都、绵阳、雅安等地法院均有对“地沟油”犯罪判处千万级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其中,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史某等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案,被告人史某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289.35万元。该案是截至目前我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判处赔偿金最高的案件。
发布会披露的数据显示,在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今年1月至11月,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92件63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31件6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61件573人。
在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方面,一审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案件31件60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案件28件57人,判处五年以上重刑7人,并处财产刑34人。
在严厉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方面,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48件74人。
典型案例(节选部分典型案例)
1.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被罚千万案
2016年6月,被告人史某在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注册成立某火锅店。2018年5月,史某与店铺营销管理的被告人赖某等人共同商议,将店内消费者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回收熬制,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销售。截至案发,该店所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的金额为2289346.01元。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故对被告人史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并由被告人史某、赖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3460.1元。各被告人上诉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2.以猪、鸭肉假冒牦牛肉生产、销售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招募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松潘县城外一出租房内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并予以销售。曾某某等人通过对猪肉、鸭肉进行调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27.6万元。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招募他人用猪肉、鸭肉冒充牛肉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曾某某在2018年因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罔顾法律,继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127.604万元。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各被告人人民币七十七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3.谢某某等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牛百叶案
2022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被告人兰某两次到广西南宁接收到12吨牛百叶,兰某在明知所接收的牛百叶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牛百叶外包装拆除后转运至该食品公司的冻库,准备对外销售。因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谢某某安排公司生产部部长被告人刘某某对该批牛百叶更换包装,逃避检查。后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调查走私牛肉产品案时在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内查获该批牛百叶。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兰某在明知所购买的牛百叶没有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也未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购入准备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零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同时禁止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五年至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假药品案
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营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100余种保健品以及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等疑似药品,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经鉴定机构检测,其在售的73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等国家禁用药物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并非正规厂商生产。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掺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的保健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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