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8月1日起实施的全省高温津贴标准,全省21个市(州)结合实际,调整确定了当地的高温津贴标准,目前已全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调整后,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宜宾、雅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市(州)最新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3—23元,德阳市每人每天23元,广元市每人每天15—23元,南充市每人每天20元,遂宁市每人每天18元,内江市每人每天14—23元,乐山市每人每天18元,广安、达州、巴中等三个市每人每天20元。
今年7月23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总工会联合发文,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下,将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调整的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述四部门同时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以防暑降温物品替代高温津贴。对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提醒,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性质,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由于性质不同,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不能相互代替,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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