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二是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时任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综合部兼业务管理部经理彭号对前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向在该公司签单的109件车险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106,666.24元。
2019年,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向35名未在本公司执业登记人员发放助贷险业务佣金48笔,合计金额109,384.92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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