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科技厅获悉,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规范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科技厅研究制定《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简称“两办法”),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申报、管理和评价体系进行明确。
据悉,这是继科技厅此前发布《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后,对标科技部相关文件推出的2.0版本。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是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省级众创空间是为早期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此次公布的两办法明确,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需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申请省级众创空间的机构,应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二者均需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孵化资金或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及相应的案例。
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办法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针对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两办法提出,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新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财政资金将给予补助支持。
绩效评价方面,两办法规定,将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省级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由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者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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