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因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罚款30万元。
经查,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通过现金结算,总金额为11640.5元,购买后分多批次从采购订单环节录入公司的医药系统,而该公司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信息和采购的发票及单据。
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为,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月30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库存药品、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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