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印发,主要在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三个方面作出调整。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做深做实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简化合作项目申请资料,提升缴存职工获得感。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同城化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并整合形成《细则》。
在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上,主要是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细则》指出,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如何认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细则》明确,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的三种情形之一,则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或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情况,可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在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进行了官方解读:“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细则》明确,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2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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