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张诗若)1月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以往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环节的空白。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后期管护工作坚持尊重民意和“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因地制宜,以管促用。
根据《办法》的要求,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法》明确了市、县、乡镇的后期管理责任。其中乡(镇)人民政府为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与村委会签订后期管护合同。因人为造成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损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责任人修复。开展耕地后期利用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并制止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了解和记录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对设施、设备损坏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后期管护中维修(修复)工程的实施、工程设备的维修更换等。对于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将后期管护分为基础设施管护和耕地利用管护。其中耕地利用管护特别强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控制项目区内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禁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