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固废领域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截至2月,全省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93件,同比增长74%;处罚金额2969.4万元,同比增长65%;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18件,同比持平。
案例一:乐山夹江县元洲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1年2月18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乐山市五通桥区庙儿山村一处空地露天堆放有大量煤灰和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工业固体废物为乐山夹江县元洲贸易有限公司临时堆放。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成都长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1年4月2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成都长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废机油空桶、废机油格、废刹车油空桶等危险废物混入废轮胎、维修工具等一般固废中贮存。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四川鑫佳盛铝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1年6月22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眉山市东坡区检查时,发现四川鑫佳盛铝业有限公司将大量沾染有废矿物油的废弃油桶(属于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眉山熠镕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拆解、处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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