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注意!
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今起参保缴费
2024年筹资标准是?
如何参保缴费?
一文告诉你↓
一、参保人群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
2.具有成都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儿);
3.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满18周岁散居儿童(含新生儿);
4.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5.在成都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持有非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成年居民。
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40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和每人每年51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515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7元。
2.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10元/年·人)中按1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集中筹资期
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中筹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2月25日24:00(202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税务、医保年末结算时间),集中筹资期内参保人员的2024年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首次或非连续参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该项待遇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
集中筹资期外参保仍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保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开始享受医疗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医保”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按钮,进入“集约平台”模块,点击“养老医保缴费”,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即可。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3.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4.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5.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6.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7.社保费代收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具体缴费方式以银行提供为准)。
(二)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缴费服务网点。
2.学校、幼儿园代收。
3.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注意事项
缴费时如查询无参保登记信息,请先按照第五部分参保登记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上述渠道办理缴费。
五、参保登记渠道
(一)线上登记
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可注册登录“四川省/成都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登记(该平台可通过PC端或微信小程序两种方式登记)。
(二)线下登记
1.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登记。
2.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或村(社区)医保服务点登记。
3.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由相应资助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六、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件。
2.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应提供:身份证件、本市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
3.非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应提供:父母任意一方的本市户口本/本市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保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4.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外籍人员应提供:本市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非本市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住宿登记表》。所有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
(一)政府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局以及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另行通知。
(二)相关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筹资时间外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
(三)政府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政策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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