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宣贯工作视频会。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晟指出,《条例》的修订历时一年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等单位赴多地进行了省内外立法调研,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针对物业管理中的各方主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物业管理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樊晟强调,《条例》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为新时期加强我省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要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聚焦物业管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加强工作统筹,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理顺物业管理监督体制机制,构建物业服务市场新秩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会上,物业专家伍三明和法律专家蒋露茜对《条例》立法过程、具体条文和主要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专业解读。省房地产业协会汇报了《条例》宣传培训工作方案。
蒋露茜举出一种常见的情况:物业企业受开发商要求,在未经承接查验、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之前入住小区,这时部分业主还入住了。“开发商何时通过承接查验的时间不详,业主迟迟办不了相关产权手续,造成权益受损。同时,开发商未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等规定,业主又实际入住了,这期间的物业费由谁来承担呢?这是容易产生较大争议的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如今都进行了完善,细化了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条例》第五十六条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伍三明则通过《条例》帮助解答了“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哪里来?”这一问题。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分片区对各市(州)进行培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解读,精准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推动《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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