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泸州市生活垃圾“投、收、运、处”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流程系统性明确。泸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鞠丽出席会议并讲话。
《条例》明确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类别,以及各类别生活垃圾包括的具体内容、投放注意事项,还对分类设施设置、规范投放收运、安装计量系统、建立管理台账等作出了细化要求。《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要落实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督“四入”要求,推动法规有效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鞠丽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设“美丽酒城”“文明酒城”“幸福酒城”的有力举措,要强化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思想自觉,齐心协力、依法作为,切实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泸州市建设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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