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我是XX,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XX(商品、品牌)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助威”这样的广告词可以吗?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回答:不可以!近期,该局就查处了一起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某餐饮公司被罚10万元。
据悉,前期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冬奥组委的函,反映成都武侯区某餐饮公司在其企业微博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等问题。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官方微博,发现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XX火锅”上分别发布了“我是XX,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XX火锅外卖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助威”等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作出了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执法人员解释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运”“奥运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实践中,奥运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或是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用于品牌推广、宣传的官方微博“XX火锅”上发布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其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属于未经授权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虽然其主观上可能是善意使用,但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
当前,2022北京冬奥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是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此时,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力度和决心。下一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也将探索推进“互联网+”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互联网领域执法协作,通过线上排查、源头追溯等手段,建立案件联查联办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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